摘要

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是地铁运营致人损害责任方面,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由"北京地铁轧腿"案引发思考,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类型化分析,地铁运营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故意为地铁运营致人损害唯一免责事由;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