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低龄化引发了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的讨论。根据教义学,未成年人发育提前,辨认与控制能力同比增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但是,刑事政策要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抵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主张提高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双层次刑事责任能力理论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即定罪时考虑行为能力,量刑时考虑受刑能力。14或16周岁是受刑能力年龄,刑法还应规定行为能力年龄,将8周岁定为责任年龄起点,以填补法秩序的漏洞。已满8周岁者违反刑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应当采用规范责任论解释刑事责任能力,强化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积极预防功能,并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通过非刑罚手段完成教育主义刑法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