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是网络空间治理难度最大的领域,不良信息处于道德与不道德、合法与非法、道德与法律的中间地带,数量庞大,类型繁杂,形式多样,难以完全类型化,认定标准依赖于道德实践和法律实践。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成为不同观点、不同政策、不同标准竞相展示理论观点和实践路径的舞台,从而形成网络无政府主义、网络自由主义和网络理性主义的治理观。根据治理观的变化,网络不良信息认定标准有道德标准、社区标准和公序良俗标准,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公序良俗标准。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使用者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社会规范、市场机制、代码机制的综合治理功能;司法机关应当正确行使裁量权,加强司法解释,做好“类案同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和法官会议的作用,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同时,在民族自治区适当参考民族自治地方的社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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