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具有合理性与必然性,在实践中存在信用合作业务风险、农民利益联结机制缺乏和社区发展目标不对称等主要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认为企业需明确自身定位,履行规范者和监督者的责任,辅助村社集体开展信用合作;提出设计一种劳动基础上的"民主企业"改造模式,以实现股权多元化,提升治理效率;合作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向社会企业转型,关注就业并拉近与社区的距离。政策层面需完善对信用业务的监管和支持机制、调整法律对股权结构和分配制度的界定,并要求企业主体承担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