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解释对象是合同解释指向的对象,在合同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发挥基础作用。裁判对合同解释对象有限缩和扩张两种立场。以当事人为中心解释合同的立场让合同解释对象体现的内容超出合意范畴,其体现合同内容的能力也未得到充分考虑。关于合同解释对象的制度沿革和学说演进均呈现从以当事人为中心到以解释者为中心的趋势。以解释者为中心确定合同解释对象具备充分的必要性,有利于合同解释对象的准确识别,符合审判实践的发展趋势,体现合同解释对象的基本性质。应当以解释者为中心构建合同解释裁判规则。合同解释对象作为体现合意内容的客观事实需要具备3个条件:应为客观事实,应能体现合意内容,应能解释合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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