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雇的事由,其中第六款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雇。该条款看似标准明确,便利法院裁判,但实则为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劳动者处于惶惶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该条款的程序上未有解雇期限限制;"一刀切"设置未尽合理;工会监督未落到实处等。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就业权,有必要围绕程序上设定时间期限、引入比例原则、加强工会监督等方面进行针对性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