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保督察常态化之争的共识是环保督察以运动式治理解决了环境法治中的"科层制困境",争论的焦点是运动式治理是否可以常态化。但通过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地方政府执法以及环保督察与其他运动式治理的历史与得失,发现环保督察的显著功效其实来源于目标式治理对"不法行为惩罚"模式的纠偏。延续环保督察的功效并不在于运动式治理的常态化,而在于以目标式治理对环境保护法律进行革新。环境保护法律需要构建起环境质量目标制度,并以其统帅其他制度与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为了确保地方政府为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目标制度不仅需要赋予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各自的权力,且要在权力建设中确保二者的同时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