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者和生产者无法对自动驾驶的具体肇事结果完全预见和履行结果避免义务,因此难以以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刑事归责,他们可能仅因其能够预见的自动系统的产品缺陷而承担过失产品的责任。在传统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刑事责任归属应当严格贯彻责任主义原则。但在自动驾驶交通肇事中,系统研发者的注意义务能够以"被允许的危险"所化解,刑法能够根据"危险分配理论"来适当分配技术风险,以维持威慑自动驾驶技术犯罪与社会技术创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