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命伦理委员在确保生命科学技术安全以及避免其对人性尊严带来损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设置生命伦理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帮助医生等生命科技工作者判断和防范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过程中的伦理风险,为其提供更为专业、权威和审慎的决策咨询建议。伦理委员会本身并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其做出的伦理审查意见不具有必然免除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效力。当前我国生命伦理委员会法治建设还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生命伦理法》以应对我国生命伦理委员会法治建设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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