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基金管理人恶意欺诈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的基金风险事故频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开始逐渐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我国私募基金是在市场供需关系拉动下,参照国外私募基金运作规律自发产生的,缺乏信义义务形成的历史沉淀过程,因此,社会大众尚未充分认识到现代信义关系中的信义义务。比较域外法可知,我国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是借鉴英美法系发展而来,但表现形式仍然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方式。忠实义务需要和勤勉义务相互配合,共同约束和督促受托人为委托人服务,建议通过协议和监管相结合的路径,对我国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