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把赔礼道歉限定于人身权益中的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往往附加侵权行为对社会评价的影响为要件。为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威慑与教育等功能,司法者通过诠释公共利益的精神属性,将赔礼道歉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对比私益诉讼中赔礼道歉司法适用的限制主义,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以精神利益受损为适用赔礼道歉的构成要件,普遍支持原告的赔礼道歉请求。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请求的当然化,使得赔礼道歉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中呈现出不同的构成要件,有损规范体系的自洽。在刑事判决后提出赔礼道歉请求,对威慑、教育的目标并无助益。鉴于赔礼道歉与不表意自由的冲突,赔礼道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适用应坚持比例原则,整体考虑法律规范的保护法益、加害者的主观意图、损害后果和其他救济方式的可获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