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于刑事政策的企业刑事合规激励功能实现不得与刑法原理相抵牾,需要通过刑法教义学的检验。企业刑事合规激励功能实现的前提是明确组织体责任的内涵。组织体责任的本质是实现企业和自然人责任的分离,要求企业对已有的实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合规本身或者未合规导致的抽象风险承担责任,也要求单位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实体层面,事前合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从构成要件该当性或有责性层面否定犯罪成立。在事前合规无法否定犯罪成立下,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都作为量刑因素分别从责任刑减免刑事责任、预防刑减轻刑事责任。在程序层面,企业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本质是刑事政策推动下的法律责任转换,正当性源于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外部双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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