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议的热点话题。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合同履行千姿百态,我国一直贯彻的合同严守原则已难以涵射所有情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典型案例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以来,司法实践逐步转变一味否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观念,开始尝试新的探索。合同僵局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既能使双方当事人得以解脱,又能减少社会交易成本,符合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的统一。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只能作为特殊规则适用,同时应受到实体条件和程序的严格限制。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