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是青年马克思对当时多重思潮综合的结果。尽管德国古典哲学及其批判是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底色,但他对诸多法律思想流派的批判是其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理论背景。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法律思想的批判构成了其早期思想的“二次批判”,最终实现了“双重超越”:从青年黑格尔派的理性主义立场出发批判历史法学派,超越“非理性主义法学”;随后批判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法律思想,超越“理性主义法学”,最终走向历史唯物主义,进而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和青年黑格尔派法律思想批判、扬弃和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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