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社交媒体作为网络信息传播媒体,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有信息监管义务。但在A社交媒体目前的运行机制中,仍存在侵害用户利益的现象,如以强势违约责任条款占据绝对支配权侵蚀正当性原则。为探究网络用户利益与A社交媒体运营的合法化之间的平衡,对A社交媒体信息审查机制从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A社交媒体未经通知及听取意见,事后直接告知用户处理结果这一程序违背正当性原则,并且用户救济措施缺乏成文化、多样化规定。为防范A社交媒体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信息审查监管权,本文围绕设立形式与实质信息审查办法、救济途径明文化、特殊信息冻结冷静期与违约责任条款正当性修正等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