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一向被认为是美国宪法史上最糟糕的案件之一。然而近几十年来,一个不同的洛克纳案正渐渐呈现出来。洛克纳案的多数意见是一份相当规范的普通法判决,并不存在根据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断案的问题。而且,也很难简单地认为洛克纳案违背了塞耶提炼出的“明显违宪”标准。至于司法篡权则更是无从谈起。正当程序条款的司法适用带来了对立法内容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审查,因此司法案件的最终结果就只能诉诸每个大法官对利益的权衡,“搞定五票即可为所欲为”。这就极大地动摇了传统上的立法和司法的区分,“明显违宪”标准的衰落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乃是这个过程的自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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