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在子公司破产程序中母公司债权应采取与普通债权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不得行使抵销权,有担保债权和其他优先债权也应经过考查确定是否对其加以限制等。母公司债权居次受偿的条件应当是:主观恶意、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由此给子公司或子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该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母子公司财产混同足以引起债权人误解时,可以限制母公司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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