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到来,为信息传播增加了新的传播方式,个人言论借助互联网的平台可以更加快速地进行传播。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成为法学界研究内容之一。我国网络言论在刑法的规制中还不完善,因此本文提出要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适应性原则、引入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以及设置针对网络言论犯罪的专属罪名和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从而不断的完善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