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应当将上诉利益作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合法性要件,即启动二审程序的前提条件。鉴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无"上诉利益"概念,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只能将"上诉利益"作为法律分析的工具,而不宜直接使用"上诉利益"概念和原理进行说理论证。法官应当通过法律发现途径,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和第164条、第165条等法条进行合理解释,明确有关裁判规则。其中,有两项裁判规则应当重点明确: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的上诉条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是指当事人认为原判决主文错误而不服判决书中的判决主文的情形;第二,一审判决结果对其并无不利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而滥用或者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