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理念滞后、法律体系不完善和法律制度执行力较弱等问题。从历史与实践角度探索国外成功经验发现,国外普遍充分重视法律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保障作用,坚持"合作制"的立法理念,不以营利为目标,不断完善与农村合作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相关的法律体系,积极构建符合本国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有鉴于此,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规制建设应贯彻普惠金融的立法理念,不断完善与内部治理结构相关的法律体系,实施差异化的法律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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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金融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