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作为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个人对国家主张的主观防御权,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决定"。这就要求国家建立各种相关制度、组织和程序以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义务教育法》所建立起的义务教育制度正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应以此为核心考察《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30年间随着义务教育制度的发展,中国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已经得到了最基本的尊重,未来义务教育制度的完善应着力于均衡发展,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