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已基本完成,但是,该草案关于居住权的却仍缺乏必要的现实基础,也缺乏普遍适用空间,这可能会使居住权立法再次失去其应有之义——在过去《物权法》制定时曾为居住权立法有过激烈争论,但是因为缺乏了现实基础及普遍适用性而未能落实。当前,若对继承篇的进行制度改革,可为居住权确立为物权法上的新型物权提供立法前提,而居住权的确立反之又能推动继承编的制度改革的落实,两者相辅相成,而在继承编制度改革的方向下居住权可参照国外法设定法定居住权和意定居住权,使继承编与居住权同时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