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探究法院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审查“公共利益”要件的实然状态及其形成原因。研究方法:回归建模、文献分析。研究结果:法院对公共利益要件的实质审查持克制主义态度;对公共利益要件的接纳性呈现两极化;对公共利益理由的支持力度与被告行政级别呈负相关性;法院高度认可“征补协议”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性;其他因素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影响轻微。研究结论:法院在土地征收案件中并未实质性审查公共利益,存在显著的形式化与程序性倾向。其主要原因在于诉讼机制与立法意涵的非弥合性、行政规划与公共利益的非对等性、司法审查考量因素的非法律性以及传统法院职能定位的非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