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非医师行医"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何为"非医师行医"?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否可以进行医师执业活动?在现实中,医疗机构、医师和患者对此均存疑惑。鉴此,本文就L区卫生监督所承办的"陈某非医师行医"案进行评析,提出相关思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