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受辩论主义支配,同一证明对象的主观证明责任不但可以与客观证明责任分离,而且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是均衡当事人负担、解决证明难题、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必然要求。与实体规范性质的客观证明责任不同,主观证明责任是纯粹的程序规则,当事人距离证据远近、举证能力以及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都是决定其具体负担情况的重要依据。但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不是任意和无序的,更不能以此否认客观证明责任的恒定性及其对主观证明责任配置的引导作用。当事人承担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要求的要件事实的客观证明责任,并首当其冲承担立证证明任务。立证证明达到证明标准要求,对方当事人才负担反驳证明的任务。法官临时心证是决定主观证明责任转移的关键,心证的动态变化也决定了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的特点。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