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上是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权主要基于"法定诉权担当说",源自《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权表象一致,诉讼的发生同基于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两诉"在诉讼程序、起诉条件、诉讼目的上的重合,引发司法审判既判力的牵连,进而产生"两诉"诉讼主体诉权之冲突。有效解决"两诉"诉权冲突及实现二者接驳衔接的建构路径在于:探索建立"阶梯式的诉讼主体适格制"的运作模式,即充分考量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不同程度,选择不同的诉权适格主体:达到严重损害程度的由政府提起诉讼;其他较轻的损害则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二者均未提起诉讼时则由检察机关代位诉讼。对于达到严重损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应前置设立诉前磋商机制,根据磋商结果,决定提起刑事诉讼,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予以后续接驳衔接。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