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其规范目的是平衡以信息自决为核心的多元价值及利益冲突,并与“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其他合法性基础规定及法律责任规定具有密切联系。相较于信息主体同意和同意以外的其他合法性基础的简单划分而言,更为妥当的分类方式是区分自主决定型合法性基础、引致条款型合法性基础和法益权衡型合法性基础。基于此并结合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差异,不但能对该款所列各种合法性基础予以体系化梳理,而且能超越文义对各项规定予以解释和续造。由此便可以划定信息主体同意、履行合同必需规则、订立合同必需规则、法定职责必需规则、法定义务必需规则、正当利益规则等不同合法性基础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场景,从而将信息自决的价值理念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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