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小区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认定有多种学说争议,主要包括全体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约定归属说、全体业主使用说。对于小区附属建筑物权属的认定,应当根据《物权法》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首先明确开发商自建设完成之日起享有的所有权,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当事人约定、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等判断权属;业主则以继受取得的方式对小区附属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应当明确的是,不宜将物业材料、商品房成本和售价等作为权属判定的依据;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出具的、能够证明物权的文件,应当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将原始取得的物权取得方式纳入我国物权法体系中,有利于明确小区附属建筑物的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