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函[2019]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在北京城市副中心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试点期限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试点范围和主要措施按照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见国函[2016]8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执行,因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能调整的事项由相关承接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