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要旨:"商品化权益"的内涵、边界无法准确确定,不属于"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权益"的范畴,作品构成元素不宜以"商品化权益"的形式予以保护。但违反商业道德、未经许可而商业性使用他人知名作品构成元素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反射性利益,则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案情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游奇公司)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