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已经明确了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是广告,但对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为广告发布者,文章对此观点存疑。通过对《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法教义学分析,对欧美相关立法和司法判决的解读,以及将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与类似的网络平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比较,可以证立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是网络广告平台,其法律性质是《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