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追求更高水平的不再满足于仅具备实用价值的产品,由此催生出许多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产品。对于这些实用艺术作品,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此种物品的保护方式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认定标准、保护方式、保护态度等方面的争议。我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案送审稿)》中明确规定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但并未解决实用艺术作品概念认定、认定标准、保护方式、侵权责任等问题,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单独保护问题仍需作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