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抽象出来的“有损害即应有赔偿”的逻辑不仅不利于权利理论的精细化,也不利于正确的引导实践。借助于一个虚拟的酒店采光侵权案,重申了权利的相互性视角,认为此类案件中问题的实质应为: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应由权利的市场价值来决定谁将最终拥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一定会起诉维权,因为诉讼或索赔成本都是财产权的维护成本。即便当事人起诉,法官既可以依据权利规则,也可以依据责任规则来裁判案件。而如果选择了责任规则,原告的权利可能会继续受损。又由于模糊是法律的天性,权利冲突双方的力量对比一直处于变迁之中,权利边界的弹性进一步使赔偿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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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