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民会议纪要》确立了金融监管规章可以借由“公序良俗”通道否定合同效力的裁判思路,但该路径既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统一的适用标准,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简单、泛化适用倾向。比较而言,金融监管规章作为习惯进入商事审判是当下司法实践相对妥适的选择,不仅契合司法裁判追求确定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需求和商法追求私法自治、行业自治的题中之义,也利于推进金融商法、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协同共治,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为了更好地发挥习惯对金融监管规章进入商事审判的过滤作用,应审慎理解习惯与公序良俗的关系,正确认识“公序良俗”路径与“习惯”路径的关系,发挥好商会、行会等自治性组织的监督、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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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