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某农民工现年62周岁,其以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受伤为由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经审查,以其与被申请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确定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该中止程序是否合法?山东读者 徐先生徐先生:判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是否恰当,主要在于判断其中止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