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记录涉及受教育个体的隐私等人格权,体现了个体的学习状况、心理状态等私密信息,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监督权、知情权与规范管理的需要,教育机构披露相关教育记录是其开展教育活动的必要之举,但教育机构对受教育个体的隐私权的忽视导致教育记录不当披露,致使教育记录披露与隐私保护之间出现失衡。因此,应在相关立法中对教育记录予以明确规定和专门保护,禁止不当披露,并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完善披露程序规则,强化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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