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学者哈罗德·伯尔曼不仅因其法律—宗教关系研究知名,同时还是综合法学的代表性人物。伯尔曼之所以主张综合性的方法有两方面的原因:在实践层面,伯尔曼试图通过综合方法重新沟通笛卡尔以来的一系列二元对立,以化解因为这些对立导致的西方法治危机;在认识层面,伯尔曼认为无论是自然法学、实证法学,还是历史法学都只涉及真理的某个方面。因此,就需要一种能够综合三大传统学派并超越它们的综合法学,以获得整全的法学知识。而伯尔曼综合法学的“综合”其实是一种“正位术”工作,即通过划分边界使得看似冲突的各种法学方法各安其位。在伯尔曼综合法学的方法论背后,还蕴含着其非西方中心的世界主义的价值立场,这对于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界,尤其是西方社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