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根据规约内容,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四种罪名的管辖范围。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与运行机制入手,全面阐释补充性管辖原则的法理内涵,进一步探究该原则创新与变通适用的可能路径与方案,以此为我国对待国际刑事法院对案件管辖行为的表态寻求合适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