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代购管制药品案的行为人被定罪不起诉,但该案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出罪可能性。运输毒品罪的法益应当是公众健康而非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行为人代购氯巴占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公众健康。行为人对代购药品所包含的社会意义是否有认识存在疑问,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值得商榷。该案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责任理论认为缺乏违法性意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且从行为人的能力来看违法性的错误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不阻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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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