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目前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对于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实际出售日,转让股票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同时建议将已经在科创板实施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落地主板市场,尤其是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