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合理规制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域外国家或地区在坚守武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展开了民事强制执行的"市场化"改革,将"强制执行权"授予经认证的"私人执行主体",通过市场化和私人逐利的本质来提高执行效能。虽然域外这一变革超出了我国现行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架构,但通过对民事强制执行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具备"市场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法治土壤。在具体制度推行上,应秉承审慎态度,执行从业人员的民事强制执行资格应当在通过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后由司法部门统一授予。在具体执行机制上,应当区分动产扣押、交付和强迁案件,以及除前三类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强制执行程序。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