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在保障弱者权益、保护司法主权、提高诉讼效率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发展,"实际联系原则"在我国面临着司法、理论和发展三大困境,例如司法中出现法律条文措辞模糊、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理论上出现褒贬不一,存留不定的观点,发展中也面临着与国际公约矛盾、与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相矛盾的困境。但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并不能完全舍弃"实际联系原则",因此,我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实际联系原则"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以寻求"实际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