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责任设定权是指依法设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而在行政法上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力。它包含了行政责任创制权和行政责任规定权两项基本权能。因国家法律对行政责任设定权限划分不明、行政责任缺乏统一立法规制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责任及其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构建迄今仍然是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实践中较为滞后和薄弱的方面。行政责任的设定不但存在条款稀缺、形式单一、配置失衡、规范冲突、规定散乱等规则失范问题,而且还存在较为突出的设定主体混乱、设定越权滥权等权力运行失范问题。为了健全行政责任制度,应严格遵循责任法定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设定权作出明确的立法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