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重大损失”作为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仍具模糊性。适用专利侵权赔偿额法计算“重大损失”须以商业秘密的独占排他性为前提,以民事规则作为计算依据又无法评价法益侵害性从而导致入罪门槛的降低。在适用专利侵权赔偿额法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民事诉讼前置制度,引入“先民后刑”的救济程序可有效解决民刑混同的弊端。同时将“情节严重”作为其他标准,多角度量化“重大损失”以跳出“30万元”这一数字量化的局限性,从而更加科学地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