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制度确立至今已近三十年,但因缺少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适用中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及整体性。本文对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和反思,认为应当否定劳动者拥有强制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承认劳动合同终止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明确适用情形和适用前提的逻辑关系,提出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订立、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为基础,将强制订立的权利解释为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权,作为该制度适用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