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生命的产生,使宇宙中事物存在的互为对象性关系进入“自我对象关系”,从而宇宙“所含蕴的理性(Nous)得到意识”。“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主体自身意识经过“反思”升华为“我”的根据。生命意识作为“此在的存在的规定”,不仅随着生命活动的展开而展开,而且使生命活动在其展开中展开。“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生命意识包括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生存意识使生命在量上延伸,生活意识使生命在质上拓展。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交融所引发的生命活动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动力,推动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向死存在”使此在通过死向生的转化,本真地筹划人生,给此在以人生意义与悲剧意识。作为常识中核心之核心的生命意识绝不可违。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要求作为“法之定在”的法律体系以尊重和敬畏生命为最高原则。在常识和法律相互作用中发展的生命意识对价值世界构建所产生的作用,体现了人民通过社会意识创造历史的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