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代理不同于转委托。转委托涉及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即在受托人将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人时受托人对委托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复代理涉及的是外部关系,即在复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复代理行为无效时复代理人或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69条是关于复代理的规定,不应仅重复《民法典》第923条关于转委托所涉及内部关系的规定,而应对复代理所涉及的外部关系进行规制。为此,亟待以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为视角,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对复代理予以解构和重构。具体而言,有必要在对复代理与转委托严格区分的基础之上,借鉴德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形成的复代理制度,深入分析复代理的概念、类型和容许性及其限制,并基于复代理无权代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分层构建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在基于不同原因引起的无权代理情形中分别应承担的责任,以克服其立法缺陷并澄清学界对复代理制度的误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