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户IP属地信息系属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平台未经用户同意公开用户IP属地信息的行为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2条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其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目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第12条虽然已明确规定网络平台负有展示账号IP属地信息的法定义务,但因为该条有违比例原则,所以其也不宜成为网络平台公开用户IP属地信息的合法性依据。网络平台公开用户IP属地信息的适法性路径应具有以下双重面向的要求:一方面,网络平台在公开用户IP属地信息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用户同意;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在公开用户IP属地信息后应充分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处理撤回权,允许其自主关闭。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