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传统的公安情报工作,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融入了大数据的技术、内容和模式,呈现新的情报工作特点,这种技术上的结合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张力推向高点,再次挤压个人信息隐私权利空间。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的权力扩张必然与个人信息权利结构中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发生二元对抗,催生出数字时代的人权危机。文章认为要实现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中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危机化解,构建公权力-私权利在公安情报领域的动态平衡,应当从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流程出发,确定利益边界原则,完善法律规制体系,建立内部层级式审查模式,预留情报流程监督空间,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加强隐私保护技术应用,最终达到公安情报工作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