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活动处于公共治理的下游环节,却享有极为可观的裁量空间,如何对其进行规范是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作为执法裁量权运行基本目标的公共性,可以从遵从法律、公正、回应、可进入、高效等几个角度展开。针对公共性可能出现的偏离问题,应注意从组织再造、自利导控与程序设计等方面着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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